图书馆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7-04-25浏览次数:3678

图书馆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制度

 

根据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、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《关于进一步严格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》和《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文件精神,结合图书馆实际,现就进一步加强图书馆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事宜规定如下:

一、党费收缴

(一)在职教职工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。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副补、基础绩效之和,扣减医保、公积金、纳税等扣发项之后的金额。

(二)党费收缴比例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以上者,交纳2%。

(三)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(四)每年七月初核定一次党费收缴基数,当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(五)党员需持《党费证》,每月向党组织按时、足额交纳党费,收款人在《党费证》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缴纳党费情况。如遇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预交党费,但交纳或预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。各基层党组织分别在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上交一次党费。

(六)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(七)对于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党支部研究,报党总支同意,经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
(八)出国(境) 定居的党员,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;出国(境)保留党籍的党员,出国6个月以内,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;出国6个月以上的,可预交党费,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。

(九)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,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(含1000元)的党费,全部上缴中央,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;自愿一次多交500元以上(含500元)、1000元以下的党费,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,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;自愿一次多交500元以下的党费,全部上缴省委高校工委组干处,由省委高校工委组干处给本人出具收据。具体办法是:所交党费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,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,逐级上报上缴。

二、党费使用

(一)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
(二)党费的使用按上级文件要求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是:

1.培训党员;

2.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设备;

3.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

4.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。

(三)为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,学校按20%的比例下拨党费,各基层党组织对学校党委下拨的党费必须纳入党建活动专项经费,做到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
(四)使用党费要履行审批手续,对于不符合党费收支范围的,一律不准在党费中收支;所有票证和单据一般要有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书记和经办人的签名,说明使用用途,方能入账。

三、党费管理

(一)党费管理工作由指定的专人负责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设,专款专用。党费帐薄归档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
(二)加强党费管理,按照规定收缴、使用、管理好党费。加强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,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。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,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。

(三)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。接受党委组织部对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,不断总结经验、完善制度、提高党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果。

(四)对违反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。

要高度重视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,严格按照规定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党费,规范党费帐薄,要把党费管理工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,使党费管理工作经常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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